法院针对执行问题手段越软,越会造成一些被执行人侥幸和从众心理,执行也会越来越难。相反,如果法院真的拿出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力度,让被执行人都意识到不执行判决必然会有更不利的后果,相信执行会越来越简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个什么罪名,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条罪名是专门用来处罚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的。司法机关查封物品会对相关物品进行签封,封条载明查封日期,并有查封单位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司法机关查封物品,除非需要司法机关直接掌管进行扣留的,通常都仍会交由原财产所有人保管。确实有一些被执行人无视司法权威,借机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故意毁坏被查封财物,
这种行为其实是非常不理智的,如果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要承担,民事上该执行的钱,法院照样还要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前是不是转移财产就没责任了?
有人说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动,那么在法院查封前被执行人如果把财产转移掉是不是就没什么责任呢?
当然不是。除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关执行事宜《刑法》中还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虽然法院还没有查封,但如果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并因此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最高院向执行难宣战后,法院系统针对执行难也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比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不少发现自己被限制的老赖,主动联系法院要履行判决,其中一些甚至是已多年无法执行的案件。
除此之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坚决依法制裁也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点手段!有不少被执行人已经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罪名承担了刑事责任!
法院针对执行问题手段越软,越会造成一些被执行人侥幸和从众心理,执行也会越来越难。相反,如果法院真的拿出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力度,让被执行人都意识到不执行判决必然会有更不利的后果,相信执行会越来越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