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增大,一大批的“大老虎和小苍蝇”浮出水面,受到法律和人民的制裁,经常我们会在审判的过程中提到“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类型?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学理上的分类
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行贿的行为与试图获得的目标利益是一个整体,从行贿人把财物送出去那一刻起,这个整体已无“正当性”可言,要么利益本身在实体层面不合法,要么获利行为的在程序和社会价值层面不正当。
1.谋取非法利益
是指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使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少缴或不缴税款(偷税、漏税)就属于非法利益。关于非法利益的分类,是从实体层面对利益本身正当性的彻底否定。
2.谋取可能利益
是指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使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比如,人事提拔、催讨欠款、招投标、申请贷款等此类利益都属于可能利益。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认为“催讨欠款”不属于谋取可能利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民商事领域,欠款并不是一种确定的利益,特别是在破产清偿程序中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每个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受偿债务。
“可能利益”本身是合法利益,但又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可能利益的分类,是从程序层面对谋取行为正当性的必然否定。
二、从法理上对“谋取必得利益”再评价
由于在谋取必得利益过程中,存在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所以学理上对其作出了否定评价,将其定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谋取必得利益而送财物的行为往往是普通群众(或行政相对人)被公职人员恃权、怠权、惰权等不良社会风气裹挟下的无奈之举,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公职人员的怠惰,当事群众已经承受了一份不应承受的痛苦,法律不应再对当事群众“谋取必得利益”的行为草率地做出不利评价。
面对这一学理和法理上的逻辑困境,立法者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进行了化解。《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谋取必得利益的情境下,公权力不作为的种种表现大有“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的气势,这很容易被当事群众解读为“索贿”,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以上就是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整理的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类型。“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多大的官一旦谋取不当利益,定会受到惩罚。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律问题,本网站也提供专业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