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需要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擅自开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非法开采高岭土缓刑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由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非法采矿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读者进行解答。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茂南法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X,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04172419,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谭屋长村一组。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系广东***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事务所欧宝全站官网登录。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X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X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12月4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并于2015年12月21日和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陈明X伙同邓端云、朱佰球、朱雪梅(均已判刑)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前进林场金猫岭地段从事非法采矿。被告人陈明X和邓端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们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高岭土矿57541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740.2万元。
2、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陈明X伙同梁亚生(另案处理)、邓端云、卢建勇(已判刑)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智深塘大塘尾村三角马地段进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开采高岭土15813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948.83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X无视国法,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价值4689.034万元的矿产资源被破坏,参与作案二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明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明X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明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矿罪无异议,但辩称:1、其不是主犯,不清楚非法采矿的数量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金额;2、其在开采过程中没有接收过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及政府部门责令停止开采的通知;3、其具有自首的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明X辩护人郭飞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明X犯非法采矿罪无异议,该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没有依据,陈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陈明X有自首情节;3、陈明X认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省略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X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被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公,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明X指挥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明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智深塘村民委员会大塘尾村村民小组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说明陈明X已经解决了由于非法采矿的行为所引起的问题,得到了村民的一致充分谅解,从而减少了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矛盾,而且陈明X积极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反映其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村民出具谅解书请求本院对陈明X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再根据被告人陈明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明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
审判员 谭 *
审判员 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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