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是需要原屋主签名,但有些人因为个人利益或是其他的关系没有让原屋主签名,而是找个人伪造原屋主的签名,这就属于犯罪的范畴,会遭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伪造他人签名过户房子是什么罪?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伪证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案情简介】
24年前,广西北海一家人在儋州购买了4套房产,其中一套被父亲赠送给其弟弟,其余3套分别登记在妻子和两个儿子的名下。24年后,这些房产却引发了一场官司,原业主将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儋州市住建局”)告上了法庭。
房屋被他人伪造签名过户
据原告周明介绍,1987年,他们一家4口:父亲周兰荪,母亲钟秀英,他和弟弟周琦,在儋州市群英区万福东买下由儋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88-91号4套房产。此后不久,周兰荪把其名下的房产送给了其弟周蕙某。1987年10月,在儋县建委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周明领取了3本房产证后,回北海交给父亲周兰荪保管。
周明告诉记者, 2010年春节,一家人商量着将在儋州闲置的房子进行处置,但父亲周兰荪因年事已高,说不清楚当年的房产证存放在哪里。
2010年3月8日,周明和弟弟周琦一起到儋州市住建局查询,结果只查到了周兰荪、钟秀英以及周琦的房产登记材料。经过多番交涉,儋州市住建局同意在刊登遗失声明征询异议后,可为3人补办房产证。公告期满后,周明和弟弟周琦多次前往儋州市住建局要求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局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
但是,当周明兄弟二人再次查询房屋档案时,却发现自家所有的三套房屋已经于1997年3月14日不知何故变更到了一个名为“王玉某”的人名下,王玉某于1999年又把该房屋变更到了其子雷盛某名下。凭据是一份由周琦签名的手写委托王玉某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书》以及打印并签名的《赠送房屋书证》。仔细核对笔迹后,周琦认定这两份材料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当事人状告儋州住建局
2011年3月,周琦将儋州市住建局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周琦诉称,1992年间,第三人周蕙某通过伪造证据材料,骗得儋州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将周琦购买的那大镇万福南七巷89号房屋连同其母亲钟秀英(90号)、兄长周明(88号)的两套房屋一并变更至自己名下。
周琦称,1994年,他到海南办事发现叔叔周蕙某的上述行为后立即提出异议,在他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儋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周蕙某才把上述房屋重新变更至周兰荪、钟秀英、周琦名下。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原本属于周明的房屋登记在钟秀英名下,而把属于钟秀英的房屋登记在周兰荪名下。随后又凭第三人的伪造材料将上述房产几经周折最后转移至雷盛某名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儋州市住建局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
鉴定认定“赠房签名”系伪造
经周琦申请,儋州市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儋州市住建局提供的证据《赠送房屋书证》、《委托书》以及周琦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周琦”等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认定上述材料上签署的“周琦”等签名笔迹,均不是周琦本人所写。
2011年8月,儋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方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的产权曾产生过变动,对此周琦应适时注意到该房屋的产权变化情况。但1994年周琦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其名下后,一直没有在该房屋居住而是任由周蕙某居住、出租、收益,以致该房屋于1997年又过户登记到王玉某名下。虽经司法鉴定《赠送房屋书证》、《委托书》等“周琦”签名笔迹系伪造,但由于周琦这么多年来怠于对该房屋的管理,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视为周琦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没有及时主张权利,直到2010年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琦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判决驳回周琦的起诉。
原告周琦对此判决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
【法律解读】
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伪造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若是用作仿造欠收条和合同,则构成诈骗罪,如果以此制造伪证,则构成伪证罪,如果用以伪造政府公文,情节将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