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6日,许某、王某经预谋,由王某驾驶轿车,许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冒充95533客服电话,向周围群众群发建设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的诈骗短信87127条。
案件审理中,许某、王某的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两人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发送诈骗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许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四年零十个月,并分处罚金1万元、7000元。
对于该案为何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韩磊解释说,二被告人利用发送诈骗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法规定,当出现此类犯罪竞合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二被告人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