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特别要体现在执行这个环节,如果执行不下来,之前所有的努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白费了。下面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通过一具体的案例: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您慢慢讲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莫某某和韩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在两年内分四期给付莫某某20万元,莫某某放弃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年11月底,韩某某依照约定支付莫某某10万元后,就再没有按照协议履行。2014年12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韩某某履行原人民法院判决。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银行共计取款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某,而是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其收入用作其他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5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