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书是被执行人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状是怎样的?下面由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书范本
**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曾检公诉刑诉〔2015〕4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八组**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6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史某某登记结婚,后二人于1999年经原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唐县镇人民法庭调解离婚。二人离婚后,史某某以个人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在西城办事处**组建造房屋一套。房屋建成后,徐某某、史某某共同在此房屋居住一段时间,后史某某搬出该房屋。2010年3月1日,徐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周某某在解放路**号有面积60.4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2012年3月,史某某诉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徐某某返还上述房屋。2012年6月6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一、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组**巷**单元**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由史某某所有;二、徐某某向史某某返还房屋一套。徐某某收到判决后,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9月20日,史某某向曾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并于2012年11月8日向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12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以本案判决错误、要求申请再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随后,徐某某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执行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徐某某拒不返还涉案房屋。后曾都法院于2013年8月1日决定对徐某某拘留15日。2013年11月19日,曾都区法院作出(2013)鄂曾都执字第00305号公告:责令徐某某在2013年12月20日前将所占有的房屋腾出交还给史某某。
至案发时,徐某某未将占有的房屋返还给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信息,现场图片,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房屋产籍档案房屋情况记载表,电费发票,土地证及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回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文卉
2015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733****;
2.卷宗材料及证据叁册共计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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