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定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
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
即使有不同意见,也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救济,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或者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处罚力度。
我国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199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明确拒执罪为公诉案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院一部分别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拒执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释。但是现有解释及规定并未完全涵盖实践中拒执犯罪的种种行为,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出台的目的及原则
在前述背景和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起草了《解释》初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解释》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拒执罪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满足审判、执行的司法实践需要,充分发挥拒执罪的强制性作用。
拒不执行?申请人可自行收集证据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招教你搞定“老赖”!
一是完善移送侦查与自诉的衔接。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涉嫌拒执罪的执行案件,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是提供自诉立案支持。
在执行过程中强调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固定,在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或提起自诉时,及时向其提供查阅、复制执行案卷材料的便利,并按照要求提供执行情况说明。
三是协助补充调取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拒执罪的,应告知自诉人补充证据,并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及时调取案件证据材料。
四是实行信息共享机制。
在拒执罪案件审理期间,原执行案件依法继续执行,执行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应相互移送、通报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履行完毕等材料与信息。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控制拒执案件被告人的,亦应及时向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