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涉黑都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涉黄又有聚众淫乱、卖淫嫖娼等多种,判定是否是聚众淫乱需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的,那么,聚众淫乱罪证据有哪些呢?下面,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聚众淫乱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就聚众淫乱罪证据这个问题进行相关的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是不是聚众淫乱活动?
多人混合发生性行为,可以界定为淫乱行为。但多人淫乱并不等于聚众淫乱活动,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区别就在于看他(她)的行为是否具有纠集性、聚众性,主观上是不是想扰乱社会秩序。
比如说,一伙人在酒吧,彼此之间都不认识,突然有人召集,一起去发生性行为。即便发生淫乱的场所并不是在公共场合,而是封闭场所,那么这个召集人也涉嫌聚众淫乱罪。因为他是纠集不特定的人进行淫乱,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
如今,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所谓的“换妻俱乐部”。
这种俱乐部,往往参与的人彼此间都互相认识,涉及人员的范围也比较小,纠集的特点并不是很明显。我个人认为,这种私下里的、小范围的集体性行为,是不是就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就涉嫌聚众淫乱罪,还有待商榷。但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会被主流的道德观所摈弃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看他(她)是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并不是淫乱行为的纠集者,只是作为参与者参与了一两次,那么从刑事上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要受到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有确凿证据证明合肥艳照门事件是一起聚众淫乱活动,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是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多次参加者。
淫乱活动中,如一方收了另一方费用,一般作为卖淫嫖娼处理
滨江法院一名法官:如果淫乱活动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费用,比如说几个男的找了几个卖淫女,在一间房内发生性行为,那么一般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的,要受到治安处罚。卖淫女一方的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而非聚众淫乱罪。因为卖淫女一方的组织者,往往对卖淫女有一个掌控,包括分配其分成什么的,是为了利益才组织。而聚众淫乱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者,更多的是为了寻求一种刺激。
以上就是我们对聚众淫乱罪证据有哪些问题的解释说明,从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多人淫乱并不等于就是聚众淫乱的,我们需要判定他是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是多次参加人员,若是多名人员发生性关系,只能界定为淫乱,而不是聚众淫乱,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的在线欧宝全站官网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