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出境时,要办理相关的证据,持有合法出境证据的人才能离境,如果通过诈骗的方式取得出境证据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决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由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骗取出境证件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判决书范本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
辩护人吴*静,上海**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事务所欧宝全站官网登录。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吴*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刘*荣、徐*、吴*娟等人不符合合法获取签证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在职证明、派遣书、结婚证、个人完税证明等虚假签证申请材料,并陪同签证、出国及传授应对领事馆签证官员和边防检查询问方法,以此为上述人员骗取了前往英国、澳大利亚两地的出境签证,并收取每人约60,000元至80,000元的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被告人周*为刘*荣伪造了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收取刘60,000元人民币。2010年3月11日,刘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2、2010年4月,被告人周*通过伪造结婚证、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为偷渡人员徐*骗取了澳大利亚签证,并收取徐80,000元人民币。2010年5月10日,徐持GXXXXXXXX普通护照出境至澳大利亚,逾期滞留至2011年1月23日入境。
3、2010年4月,被告人周*通过伪造结婚证、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为吴*娟骗取澳大利亚签证。2010年5月10日,吴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澳大利亚,至今逾期未归。
4、2010年6月,被告人周*为王世先伪造了***公司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0年8月31日,王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5、2010年10月,被告人周*为徐红卫伪造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1年1月9日,徐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6、2010年10月,被告人周*为徐建平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徐红卫、徐建平共同支付被告人周*60,000元人民币。2011年1月9日,徐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7、2010年12月,被告人周*为杨*顺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收取杨60,000元人民币。2011年2月14日,杨持Gl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8、2010年12月,被告人周*为吉*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收取吉60,000元人民币。2011年2月14日,吉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逾期居留至2012年11月12日入境。
9、2012年5月,被告人周*为陆*进伪造了兴华市**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职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2年6月29日,陆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并于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国。
10、2012年5月,被告人周*为金某某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境外公司邀请函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2年6月29日,金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并于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国。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金某某、魏某、唐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储某某、吉某某、黄某某、赵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证人赵某的普通旅游者申请来澳大利亚旅游签证申请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为他人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骗取出境签证共计1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周*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孟*康
人民陪审员蔡*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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