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在我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影响社会的风气,而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那么强迫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仍就构成强奸罪吗?下面由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强迫卖淫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强迫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会不会构成强奸罪
一、强迫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某和一朋友相约娱乐消遣。在一家美容院,李某某花四百元钱为自己和朋友找了两名“小姐”,并谈好“包夜”。后四人打的到一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李某某和朋友各自携一名小姐入住。进入房间后,因是否使用避孕套问题,李某某与小姐貂某某发生了分歧,李某某将貂某某手机摔在地上,将貂某某按在床上十多分钟,貂某某一直挣扎,直至没有力气。事后,貂某某趁李某某进卫生间,赤身裸体跑出房间报警。
二、行为人仍就构成强奸罪
本文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
(一)被害人的意志仍应以发生性关系前的意愿为准。
“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意志是主观的,虚无飘渺、瞬息而变,往往可追溯到双方生殖器接触前。虽然本案具有特殊性,被害人为一卖淫女,其性行为的随意性较大,行为又与金钱挂钩,但法律不能剥夺她在行为前因种种原因的“反悔”。因此,笔者认为其意志不应收取“嫖资”而体现,仍应以发生性关系前的意愿为准。结合本案,虽然貂某某与李某某谈好价格,收取“嫖资”,并自愿与李某某前往宾馆开房,但在她和李某某的关系前,因避孕套问题,她明确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所以此次李某某与貂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貂某某的意志。
(二)供述和陈述就李某某实施暴力这一点是高度统一的
“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妇女不能或者不敢反抗”,是判断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另一重要条件。从本案来看,李某某在其供述和辩解中,承认自己将被害人按在床上十多分钟,被害人一直反抗,直至没有力气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陈述,虽然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所出入,但就李某某实施暴力这一点,两者是高度统一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与貂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手段。
(三)确有证据从侧面推定貂某某受到暴力侵袭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已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通过推定来认定部分案件事实,已为我国相关法律,例如刑法所认可。从本案来看,貂某某赤身裸体跑出房间报警求助的行为,足可以推定她曾受到过暴力侵袭。试想一下,一名女性,即使是一名卖淫女,她怎么会在没有受到任何身体和精神上冲击的时候,赤身裸体的跑出房间。并在明知自己从事的是违法职业的情况下,找来警察。所以,在李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的前提下,被害人赤身裸体跑出房间这一客观事实,可以推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曾受到暴力侵袭。
(四)法律在坚决打击卖淫嫖娼的同时应该保护卖淫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为犯罪,列入刑法处罚范围之内,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卖淫女虽然身份特殊,从事卖淫嫖娼,其行为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但她们仍是女性,性权利不因她们的职业而被剥夺。相反,卖淫女大多为生活所迫,属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同时,应保护卖淫女的合法权利。其次,将貂某某和李某某之间的行为认定为交易纠纷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观点已经将卖淫嫖娼合法化,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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