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强迫她人进行卖淫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条例。但强迫卖淫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别,认定不同在判罚上也不同。那么强迫卖淫既遂的认定该怎么做?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强迫卖淫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准确把握强迫卖淫罪所侵犯的客体。强迫卖淫罪在刑法条文被归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社会秩序是其侵犯的客体之一;而强迫卖淫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人身权中包含的重要一点就被害人性的自由权,这是强迫卖淫罪的特征客体。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以强迫卖淫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但是被害人没有同意卖淫,其性的自由意志没有受到强制,没有侵犯到被害人性的自由权这一特征客体,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是不恰当的。
2、要准确理解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强迫卖淫是通过强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的“迫使他人卖淫”是仅指被害人被迫同意卖淫,还是指被害人被迫实施卖淫行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被害人被迫同意卖淫,因为此时犯罪客体已全部受到侵犯,尤其是人身权中的性的自由权这一特征客体也被侵犯,行为人强迫卖淫的犯罪目的也达到,主客观行为已经具备,强迫卖淫的构成要件也已齐备。因此,第二种观点,以被害人被迫同意卖淫认定犯罪既遂是恰当的。
3、要准确界定卖淫行为在认定强迫卖淫罪中的作用。卖淫行为是被害人被迫同意卖淫这一犯罪结果的必然延伸,是犯罪结果的进一步体现,是对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进一步深层次的侵犯,这种延伸行为的发生与否,对犯罪是否既遂没有影响,只能作为量刑轻重的因素。
强迫卖淫罪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通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人性的自由权这一特征客体。一个身心发育正常的人,都具备对性行为的理解、选择与承受能力,即性的自由权力,这种权利是不应当被任何人侵犯的。
因此,将强迫卖淫罪中被害人同意被迫卖淫界定为犯罪既遂标准,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行为人一旦实施强迫他人卖淫,迫使他人作出同意卖淫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实际上已具备了观念性的危害结果,应在此时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既遂。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