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保护法益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强迫卖淫罪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样也侵害了他人的性的自我决定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有一个选择的心理过程,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愿意或者不愿意,不能强迫。那么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让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强迫卖淫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大家讲解。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强奸,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强奸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强奸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性的自我决定权是女性的人身自由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楚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通说观点认为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首先,从形式上看,本罪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毫无疑问首先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风尚不是自然形成的,是通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而实现的。
{1}详言之,人类并不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相反具有从混乱走向秩序的倾向。秩序的形成与维护也需要管理,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管理活动。
{2}有的管理活动与道德规范极为密切,就像本罪与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犯罪,都是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紧密相关。社会风尚是人类社会通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而逐渐形成的,为社会主流文化所公认的一种健康向上的,能促进人类社会走向完美的道德习惯与社会风气。
{3}惩罚这些犯罪是对道德观念的认同和支持。在传统社会中,卖淫嫖娼被认为是伤风败俗行为,一直以来为社会道德所不耻。任何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毒化了社会风气。
{4}问题在于作为抽象的社会机能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否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因为主张法律与道德严格区分的现代法治观点不允许以刑法手段推行或者维持某种道德风尚,这会导致刑法的适用界限模糊,过度干涉公民的私生活,甚至有入侵公民内心思想的危险。
但是,现在的伦理保护原则并不将内心的存在方式即思想本身作为问题,而是认为伦理道德作为现实社会存在的连接人们之间的纽带在客观地发挥作用。在此意义上,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具有了外在的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害性,应当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
事实上,多数实施强迫卖淫的行为都会对人身造成侵害,但作为强迫卖淫罪所保护的核心利益应该是对他人性自由权利的侵害。侵害性自由的同时也侵害了人身自由权利。如强迫他人卖淫,就必须对被强迫者施以人身的侵害、威胁等,如打骂、虐待,使被迫卖淫者失去支配自己行为的自由权利。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