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人利用诉讼“游戏规则”或者说是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那么,您知道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吗?本文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虚假诉讼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一、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二、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区别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诉讼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依靠司法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严重违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相关欧宝全站官网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