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诉讼问题
近几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高发态势,其中又以民间借贷案件最为普遍。因为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并且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尤其要注意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为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识别。
虚假借贷纠纷大多表现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的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注意审查、识别是否具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1)原告是多起借贷或其他纠纷中的债务人;
(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不能提交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
(3)被告在一定期间内反复涉及民间借贷诉讼;
(4)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发生经过陈述不清或者前后矛盾;
(6)当事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等案外人提出异议;
(8)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申请破产、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公司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
(9)原告轻易放弃权利或者在立案之后立即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10)其他异常情形。
二是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
对于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借贷案件,要突破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基本规则,加强法院的主动审查:
(1)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开庭时,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如案件需要,审判人员要依职权调查取证。
(2)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
(3)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密切注意调解环节当事人的行为和表现,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外,对涉及他人利益的事项,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必要时,法院应让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有无设立抵押、质押,是否已被其他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无到期债权,对外债务数额,企业的经营状况、负债情况、银行账户等),以确保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或责任分担不明的,不得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
(4)对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持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也应严格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或仲裁调解书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