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诉讼井喷。有些人诚信丧失,为了利益或害人,不惜钻司法被动性、证据制度不够严密的空子,提起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那么,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何区别呢?下面编辑为您总结相关的知识内容,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案情简介】
案例一,赵女起诉王男离婚,该对夫妻正为财产分割纠结。在离婚诉讼期间,李四起诉王男返还借款30万元。在立案阶段,王男与李四调解结案。而后,王男将调解书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证明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欠外债,主张充抵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王男这样做的目的,其实是变相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钱某持借条起诉孙某返还借款10万元。孙某答辩其向钱某所借10万元早已归还,钱某起诉证据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为此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借条上孙某的名字确实并非孙某所签。换言之,借条上借款人孙某的签名是钱某所假冒。
相同点在于: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或恶意,并且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目的。案例一中,王男与李四串通虚构王男与赵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侵害赵女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利益。案例二中,在孙某已归还借款的前提下,钱某制造假借条,起诉孙某归还借款,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非法目的依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得以实现,法院被行为人恶意利用。案例一中王男知道在离婚案中出示其向李四借款30万元的借条,难以得到离婚案件审理法院的认定,所以通过李四提供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然后以判决书或调解书对抗赵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案例二中,钱某以假冒签名的借条起诉,利用法院的审判权达到其获取孙某重复归还10万元借款的非法目的。第三,行为人在其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被发现后,为逃避处罚,都会要求撤诉,法院不仅不应准许,而且还要对参与制造虚假或恶意诉讼的有关人员,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不同点在于:
第一,案例一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原告李四与被告王男双方串通所为,一般将之称为虚假诉讼。案例二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钱某单方所为,可命其名为恶意诉讼以示区分。
第二,案例一中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法官,获得非法利益,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案例二中恶意诉讼一般由原告钱某单方提起,不存在与被告孙某合谋的情形,因而具有对抗性。
第三,案例一中原告李四与被告王男合谋由李四提起虚假诉讼,侵害的对象是诉讼外第三人赵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王男的权益。案例二中原告钱某提起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相对方孙某的利益,而不是第三人或他人的权益。
第四,案例一的民间借贷诉讼纯粹是原告李四与被告王男虚构的,他们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案例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在当事人之间事前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原告钱某在被告孙某归还借款的情形下,又假冒签名,持假借条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第五,裁判方式不同,针对案例一,法院应裁定驳回李四的起诉。针对案例二,法院应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如何发现或判断虚假或恶意诉讼?
如何发现或判断虚假或恶意诉讼,域外法院或法官都有高招,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和情形作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诉讼中可能出现虚假或恶意诉讼的其他异常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为人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而且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参加诉讼活动,以免因自己的疏忽而被查处;庭审中行为人的临场表现如神情、言语较为非常,面对法官的询问言语容易紧张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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