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盗窃的犯罪行为有很多,如入室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盗窃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公民可以要求追回被盗的财物,那么刑事盗窃案款怎么追回?下面由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盗窃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盗窃案款怎么追回
公民因犯罪嫌疑人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盗窃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被盗财物灭失时的数额认定
被盗财物灭失,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财物的有效价格凭证时,盗窃数额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因被盗财物价值无法估算,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计入盗窃数额;二是主张以被告人供述的销赃金额认定。在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仅对该项明确了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因在司法实践中,若是对被盗财物灭失的情况以销赃金额计算,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被盗财物无法追加,增加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被告人轻判轻罚创造条件。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因无法对灭失财物进行鉴定,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以销赃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时应当严格限定条件:首先,证实盗窃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排除合理怀疑;其次,被告人供述的销赃金额与收购赃物人陈述的购赃金额一致。在前述条件下,缺少估价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认定盗窃数额以销赃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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