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个侵犯当事人财产的一个罪名,盗窃的数额可大可小,但,只要实施了盗窃,无论你数额的大小你就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构成盗窃罪之后的怎么处理呢,盗窃罪起诉书要如何写呢,今天跟着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盗窃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了解一下盗窃罪起诉书吧。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 刑诉字[2006 ] 176号
被告人李四,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小学文化,住XX县东大街XX号。1985年至1991年在XX小学读书;1991年至1994年在XX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2006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由XX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8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四,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2日,被告人李四,骑着三轮车收购旧家具。下午三点多到XX县东关大街10号院,看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感觉有机可乘,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房门,溜进屋内,翻箱倒柜找出来800块钱,然后又把一台长虹25英寸的彩电(价值2000元)、一台VCD播放机(价值1000元)、一个电饭锅(价值120元)搬到三轮车上,正打算骑车逃走时,遇到失主朱X。刘四见盗窃行为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X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刘四扭送到XX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四的供述 2 被害人朱X的证言 3 证人李X民的证言 4 撬棍
5 彩电一台,VCD一台,电饭锅一个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检察员:XXX XX年X月X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物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