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起四川将实行新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新标准确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相比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盗窃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为了给我省公、检、法机关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提供符合新司法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必要在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对我省有关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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