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区别
在现实情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肇事人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继续前行逃离现场;第二种是肇事人明知发生事故,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第三种是肇事人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掩盖事故、逃避法律责任,将受害人转移至它处后逃离现场。如果这三种情形都导致受害人死亡,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前两种情况(前两种情况也可以称为单纯逃逸的行为)一般认为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对第三种情况,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主要区别有:第一,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作为;第三,两者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单纯逃逸后,由于受害人还有可能被其他人救助,所以逃逸行为只是对生命、健康造成危险。肇事后移置受害人的,一般是将其转移至隐秘的地方,受害人被他人救起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逃逸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轻于故意杀人、伤害罪,这也是刑法对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轻于故意杀人罪、伤害犯罪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明确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受害人死活而继续驾驶,最后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对这种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或第234条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甲,酒后驾车撞在受害人乙所赶的马车尾部,甲没有停车,继续往前行驶,乙从马车上被撞下来挂在甲车的保险杠上,左脸贴在甲车前轮的内侧,左手被左前轮轧着。甲已经感觉到车的左前轮“别劲”,并听到乙的叫声和车轮下发出的沙沙声。乙呼喊“你站住,我没事,我没死。”与乙同行的丙向甲摆手示意停车,并高喊“你撞人了,快停车!”。与甲同车的丁也劝甲停车,但甲不顾乙、丙、丁的劝阻,仍然驾车逃跑,将乙拖走400余米,致使乙重伤。在本案例中,甲撞倒乙后,明知乙被挂在自己车的前方,并且知道自己如果继续驾驶会造成乙死亡或重伤,但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不顾乙的死活,主观上是放任结果发生的
间接故意,客观上是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所以这一行为应当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