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必须要有的一个条件就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的,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了,要是妇女自愿的,后来又告自己强奸的,那么这个就不能算是强奸罪了,那么强奸罪的认定是如何的。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强奸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强奸罪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强奸案出现“一对一”言词对峙的情形并非个例。这是因为,强奸行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只有性交双方才会直面性交过程;尤其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在缺乏明显的暴力、胁迫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只能靠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证明。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立场上的对立,双方的言词内容通常会出现不一致。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采取不认罪、零口供的做法;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被害人诬告行为的存在。因此,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最高法确立了如下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原则:
(1)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在同一案件的适格证据中,往往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甚至在同一个证据中,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相反,都是不客观、不全面的。
(2)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应当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3)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中,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被告人实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是要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则是指论证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
最高法的以上证据审查原则,对实践中处理“一对一”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原则明确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言词证据对立场合下,应充分结合间接证据进行全案证据的审查,以判断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具备的特征
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强奸要构成有两个因素,一个就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还有就是用来暴力的一些手段强制性的发生关系的,只要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了,这也是认定的标准。你可以咨询欧宝全站官网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