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龙华警方快速侦破“2016·11·2”入室抢劫杀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龙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11月2日晚,海口滨海新村某出租屋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一名独居女性郭某被人杀害在出租屋内,屋内现金财物被洗劫一空。
案发后,龙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指令刑警大队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连夜开展调查工作。通过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民警推断该嫌疑人极度危险,很有可能再次作案,必须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5日凌晨1时许,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奋战,专案组在海口红城湖路某旅馆内将睡梦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8岁,海口人)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杨某对11月2日到滨海新村某出租屋实施抢劫并将被害人郭某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杨某供述,他因手头拮据,遂产生抢劫出租屋独居女性的想法。实施抢劫时,由于被害人郭某反抗,所以随手从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郭某杀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龙华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知识
抢劫杀人怎么判刑
司法实践中,抢劫杀人主要分三种情况:由于其他目的故意杀人后,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与侵占罪。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当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抢劫罪,而为了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杀人的;先杀人后抢劫的;抢劫后又杀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属于的就是这种情形。
综上,该男子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男子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