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出门时车多人多,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交通事故,这就需要我们在外出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要小心出行,但有时也会听到你感觉是交通事故可是最后判决是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交通事故怎么样转变为故意杀人罪呢?以下是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故意杀人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搜集整理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如何准确理解逃逸,将涉及到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或并罚以及认定问题。根据刑法基本理论以及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中,交通肇事之后逃逸未造成后果的——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一致,容易把握。但鉴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的复杂性,对此问题还是应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以及不作为犯罪理论来把握,须注意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
1、《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此可称之为“消极逃逸”。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刑法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即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中,先行为原则上并不包括犯罪行为,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致人死亡不再按故意杀人罪认定而作为本罪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情节。
2、如果肇事后逃逸之际由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或手段,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将此逃逸行为称之为“积极逃逸”。最高院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积极逃逸”行为本身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等结果的发生,已使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
(1)、将被害人带到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
(2)、将被害人推至路坑、排水沟内;
(3)、倒车时故意将被害人轧以下,导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
(4)、为了逃跑而不顾围观群众而横冲直撞又撞死数人。
前三种“积极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种情形本身又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每个人的反应都会不同,这时一定要冷静下来,不要冲动行事做一些让自己和家人后悔一生的事,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一定不要先想到掩盖事故,或逃避事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时一定要以伤者为重。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欧宝全站官网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