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有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挪用公款罪是指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一种犯罪行为,但在实践中有些人挪用公款不是归个人使用的,而是挪归集体使用,那么挪用公款为集体办事犯罪吗?下面由江苏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挪用公款为集体办事构成犯罪吗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针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做出相关解释。其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给本人使用、给他人使用和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最高法院又于2001年9月18日通过《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修正解释为“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原来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之前冠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限定语,这个“修正”主要出于文字严谨的考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参与市场经营的主体日趋多元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作的情况逐渐减少,而归单位使用的行为逐渐增多,为了有效打击此类挪用公款犯罪形式,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扩大解释,在最高法院上述两个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为: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一立法解释完全突破了挪用公款罪名创制时的法律规定,将《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了扩大解释,此解释是目前司法实践判定是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依据。
通过上述法律对挪用公款罪的解释,如果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用于集体办事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根据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和有关规定,可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下面几类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它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管理机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以上这些机关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的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它不包括从事劳务性的人员,如国家机关中的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和部队的战士。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之间参股联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公司以外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工业、农业、交通业、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事业单位,即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人民团体是指国家倡导而成立的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的群众组织,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这些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它不包括临时工等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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