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老总,或者财务人员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挪用公款。那么犯了挪用公款罪后该怎么申诉呢?今天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挪用公款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就整理了一篇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状范文来为您解疑答惑,希望对您的问题有帮助,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吧。
申 诉 人:***(原审被告人),1950年出生,涉案期间任农开办主任,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
案由
原审法院执行指定管辖审理本案,2002年12月23日《[2002]刑初字第15x号刑事判决书》将借出公款243000元的单位行为认定为申诉人的个人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已执行完毕。此判适用法律不当,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故提出申诉。
申 诉 请 求
依法撤销原判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 实 依 据
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本案借出公款是单位行为,并非申诉人个人行为:
1、借出公款系申诉人为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工作利益,以单位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单位的法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监督同意执行;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并如实入账,符合单位财务行为法定程序,无违法违纪操作。
2、借出公款所得经济收益归单位所有,且有显著工作收益,单位、本县、河北省、国家等各级农业开发工作均受益。
3、申诉人没有利用借款谋取个人利益。
法 律 依 据:依照本案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的司法阐释和“享受权益与承担责任对等”的公平公正司法原则,本案借出公款是单位行为,收益单位享受,依法应单位承担责任。刑法没有单位挪用公款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申诉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2:《关于原审将单位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混淆罪与非罪界限,适用法律不当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详述》。
此致:**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3年 1 月1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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