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受贿罪需要一些证据,那么罪直接的证据就是受贿中的经济往来,那么这个经济往来是怎样认定的呢,怎样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怎样的经济往来是不正常的,有哪些特点。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受贿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一方面可以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区分和统计所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是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意见》对如何认定“经济往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认定。
经济往来包括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他人财务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务的行为也属于经济往来,这些经济往来都是属于不正常的经济往来,是属于收受贿赂的证据,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的欧宝全站官网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