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与金钱挂钩的犯罪,受贿的对象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现金、卡或者购物卡等等,都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但是受贿的对象不同,他的认定就不同,那么,在受贿罪中的购物卡应该怎么认定呢,跟着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受贿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一起看看吧。
受贿罪中的购物卡如何认定
被告人收受的节日购物卡宜认定为感情投资而不宜认定为贿赂。
所谓“感情投资”,是指没有特定、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希望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者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的红包礼金。
这类“感情投资”多是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络感情,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没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意图,属于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的行为,而贿赂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和报酬。
区别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感情投资”还是贿赂可从下面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第一、从所送财物的价值上看,贿赂数额一般较大,而感情投资的礼金一般数额不大。在本案中,被告人所收受的礼金一般是在500-2000元之间,也就是一两瓶茅台、五粮液或一两条香烟的价钱,符合桂林当地送礼的风俗和惯例,没有超出红包礼金的范畴。
第二,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看,礼金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往往存在较密切关系,有较多人情往来,而行贿受贿人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只有利益关系。
第三、从请托内容、送钱目的上看,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事项一般都是特定、具体、明确的,而“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第四、从持续时间上看,受贿通常是伴随行贿者实现利益所需时间进行,而“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进行,持续时间长,并不以特定利益作为存续的依据。
第五、从送收人的范围看,行贿受贿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而“感情投资”主体不明确,
第六、从接受与送礼方式上看,行贿受贿是私下交易,隐蔽性强,而送礼往往是公开的。
总之,均发生在春节、中秋时节,都是以拜年、走访的形式所送的。该等款项,发生的时间跨度长,具有持续性与循环性,而且单笔数额都不是很大,符合民间拜节送礼的习俗与惯例。将该等款项认定为受贿,有违传统与常理,也明显有悖我国当下社会之礼仪习俗和一般国民的情感观念。
对“感情投资”的礼金不作受贿处理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和一些重要省市检法两家的认可。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现为副院长)于2005年7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对此类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刑法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意在于将“感情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的现象排除于受贿罪之外。同时他还认为,区别受贿与感情投资、馈赠,主要看受贿人是否“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军认为:“没有明确的请求事项,逢年过节收些礼金。这个我们把它叫做一种灰色收入,违纪违法,但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就是逢年过节,红白喜事,身体不好,人家借这个缘由,笼络你,给一笔钱,这样的行为违纪,我认为不宜按犯罪处理,这个没有问题的,实践中也这样处理的。”(《刑法纵横谈》(分则部分)第397—398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也规定: 二、行为人接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感情投资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后行为人接受具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根据五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因此,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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