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最为频发的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之一,交通肇事案也是每一名法律工作者经常接触到的案件类型之一,尤其对于刑律、刑检、刑庭线的同志来说,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是司空见惯的。本文重点分析介绍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处罚力度、特殊情形下的自首构成、逃逸认定等10大常见问题。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也常接触交通肇事案件,所接触的许多案件当事人都缺少对交通案件的基本认识,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及时有效的应对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
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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