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交通肇事罪后当事人可能会被判以刑罚,在知道自己有可能会判刑的时候,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会请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来给自己进行辩护。有些犯罪嫌疑人坚持无罪辩护,这时候需要写辩护词,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交通肇事罪刑事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你介绍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范本。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你院审理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欧宝全站官网登录,经XX本人同意,并在阅卷、调查和会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在裁判时参考舍取。
本辩护人认为:顺义区检察院指控X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顺义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诸多重大错误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本案定罪的唯一证据,顺义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重大错误,具体如下:
1、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对王某驾驶车辆的车速进行鉴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也规定:“车辆在道路上不得超速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部门应查明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和陈某的施工机械相碰而发生。在事故发生时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施工机械又是易看得见的庞然大物,且XX在离开现场时又在施工机械的后面放置了一定的警告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驾驶人员在正常的速度下都应能看到前面的障碍物并避免事故发生,但王某非但没能避免而且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可见王某所驾车辆车速问题是关系着本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大事项,顺义某交通支队对此重大交通事故不进行车速鉴定,使本案重要的一个证据与数据丢失,并擅自进行责任认定,因此是错误的。
2、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事实不清:没有将施工机械所有权人陈某列为事故当事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王某所驾的货车与陈某的施工机械直接相撞,而不是与XX所驾驶的货车相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的定义为:“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陈某的施工机械应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该机械车未登记、无号牌、无行驶证,其所有人陈某明知是“三无”车辆却故意使其上路并出现故障发生事故,存在重大过错,理应作为本起事故的当事人与XX、王某一起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顺义某交通支队不调查、不取证、不将陈某列为当事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责任主体认定不清,漏查失实。
另外,XX与施工机械所有人陈某不是单一的运输合同关系,而是混合运输行为,XX开车,陈派邓友华、熊茂文等几人押车,在XX离车现场时,将出现故障的施工机械委托由陈某的雇工邓友华等人看管,中间虽经巡警纠正提醒,仍未避免事故发生,实属邓友华看管不力。XX和陈某双方对运输中的风险均负有一定的安全义务,且在运输前XX再三与陈某叮嘱强调因施工机械发生的一切事故崔不负任何责任。所以陈某及邓友华对此事故均有一定的责任,顺义某交通支队不将其列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悖客观事实,违反法律法规。
3、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偷换了XX“车辆”和陈某“车辆”的概念顺义某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A类序号57的过错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我们提醒合议庭注意本案中XX所驾车辆不在现场,在现场的是陈某雇工邓友华看管的轮式专用机械。顺义某交通支队将事故现场“车辆”偷换为XX所驾“车辆”,从而适用上述法律确定事故责任,实属错误之举。
所以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请贵院对此证据审查判断决定取舍。
二、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是刑法的犯罪构成,而不是将事故责任与死亡人数的简单相加。以事故责任确定刑事责任的直接后果就是以行(政)代刑(罚),公安定罪。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
1、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XX主观上无罪过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是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本案XX主观上既非过于自信也非疏忽大意。理由如下:
1)施工机械停放的位置非XX主观过错本案施工机械停放在事故现场的原因是XX所拖带的施工机械轴承损坏,导致无法行驶,XX所驾车的核载重量约5吨,施工机械自重约是13吨,加上轴承损坏,施工机械戳地,XX驾驶车辆根本无法将其移动,施工机械故障的发生是一个意外事件,而非人为因素。再加上故障发生是在凌晨1点左右,人烟稀少,又无法自救,XX只能凭当时条件摆放警告标志后,自驾车将车上四人开往安全地带的加油站,以寻求他救。所以对XX而言不是主观上的违法停放施工机械,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是迫不得已,无可奈何2)施工机械故障发生后XX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一是设置危险警告标志。施工机械出故障无法行驶后,XX与其他押车五人用枕木与头盔在机械后面设置的警告标志(当时只有这些东西),其间路过巡逻交警还过来批评了邓友华并再次用路边石头将警示标志加固,当时路边路灯通明,视线很好,50米外应能看得很清,且施工机械是一个庞然大物,我们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所驾车辆超速和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二是将自驾车辆及陈某雇工四人转移到安全地带(加油站);三是让邓友华持手电灯留守在故障现场确保安全;四是自己与施工机械单位职工熊茂文打车去寻找修理救援。
2、交通事故发生时XX及其所驾车辆均不在现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凌晨4点25分,XX在凌晨1点左右已将自驾车辆挪至加油站,事发时XX也不在现场,而是与熊茂文在外寻找修理工。王某驾车撞的是施工机械,施工机械的所有人不是XX,当时看管人是陈某的雇工邓友华。所以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不是XX所驾车辆,XX与陈某是混合运输关系,崔开车,陈某雇工押车,XX离开现时事故并未发生,王某直接撞击的也并非XX的车辆,事故发生并非XX的过失行为所致。
3、X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尹正军死亡的一个重要证据即王某车速数据,因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而丧失。此起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能是王某超速行驶,也可能是陈某的施工机械违章上路,或者是邓友华看管故障机械不力,抑或是XX没有严格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在众多原因中每一个都有可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多因一果,而是一因一果。公安机关仅找出了一个所谓的原因,公诉机关凭借此单一原因起诉,势必造成对刑法构成理论的误解与错用。假设XX按规定放置了警告标志仍然发生了此起事故我们是不是会考虑王某车速与尹正军死亡的原因问题,因为从XX离开现场到事故发生近4个小时,不知过了几十辆车几百辆车为什么仅王某这辆车出了事故呢所以,XX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牵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必然导致冤狱。
三、请贵院考虑的其他因素1、XX采取刑事措施前的一贯表现:XX是有二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也是81年就取得驾驶资格的老驾驶员,二十多年来从未出过什么交通事故,更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没有前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共产党员。
2、XX被采取刑事措施后的表现:我们从整个案卷看,从公安机关预审的讯问笔录、交通队的讯问笔录等可以看出,XX认真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发事实,其供述与其他证人、当事人均一致。
3、XX愿意与车主霍占荣一起积极对被害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虽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XX愿意协商霍占荣变卖车辆或千方百计筹款承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4、XX的家庭情况:XX与其前妻分居12年,现有一子因患小儿麻痹弱智由XX法定监护抚养,案发后由邻居轮流看管,家庭十分困难。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XX对施工机械的停放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是一种意外事件。施工机械故障发生后XX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自救和他救,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既不在现场也应无过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顺义某交通支队不进行事故车辆车速鉴定、不将轮式车辆所有权人陈某列为事故当事人、错误适用法律、简单草率责任认定,草率以责定罪,势必导致冤案的产生,恳请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犯罪构成和XX的实际情况亡羊补牢,客观、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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